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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海运】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 时间:2021-09-14浏览数:366来源:
  • 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
    1) 海运单不具有提单“物权凭证”的作用:对于提单持有人而言,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
    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通过转让提单可以达到转让货物的目的,海运单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转让性
    ***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在卸货港提取货物时并不需要持有和出具正本的海运单,
    只需要确认自己的收货人身份后就可以取得提货单提货
    2)在作为运输合同证明方面的区别:海运单通常采用简单形式,其正面或者背面如果没有适当
    的条款或者没有并入有关国际组织或者民间团体为海运单制定的规则,则它只能作为托运人与承
    运人之间订立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收货人是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
    承运人也不能依据海运单上记载的条款进行抗辩;而对于提单,当提单经过转让到了收货人手里
    时,收货人就享有提单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作为货物收据证据效力方面的区别:提单运输涉及的贸易是单证贸易,为了保护合法受让
    提单的三人,有必要强调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较终证据;而海运单涉及的贸易不是
    单证贸易,不涉及转让问题,因而没有必要强调海运单作为货物收据所记载内容是较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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